通讯:用消费“拉满”市场信心的北疆内蒙古******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12日电 题: 用消费“拉满”市场信心的北疆内蒙古
中新网记者李爱平
兔年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中国北疆内蒙古自治区正在谋划用消费“拉满”市场信心。
12日,在此间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王莉霞表示,必须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当务之急是让商业街、步行街、大商场、小商铺都开起来、旺起来……”
记者近日走访内蒙古多地发现,随着春节临近,民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已纷纷前往商场、超市购物,很多人轿车后备厢都堆着满满的年货。
在内蒙古首府城市呼和浩特,连日来,随着购物热潮的降临,大街上甚至出现了交通拥堵。市民李德说,“这才是城市应有的样子。”
近期内蒙古在提振消费过程中,除了购物外,多地举行的各类冰雪活动也“拉满”了这个冬天的激情。
稍早前,呼和浩特官方就对外宣布了今冬要把冬季旅游与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相结合,推出3大主题40多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冬季文化旅游体育系列活动。
在提振消费层面,内蒙古官方正在出台一系列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透露,内蒙古今年将规划建设一批消费集聚区、体验中心和城郊大仓,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赤峰、通辽建设消费中心城市,在盟市中心城区设立互贸进口商品展示店,大力发展潮流夜市、民生早市、城乡集市消费场景,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力争新引进品牌首店100家。
除此外,今年内蒙古还将全力争取阿尔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获批,全力创建莫尔格勒河、七星湖等5A级景区,培育敕勒川、康巴什、额济纳等8个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10条非遗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和一批非遗特色村镇街区。
内蒙古人大代表应洪巨表示,旅游也是内蒙古用消费“拉满”市场信心的最好方式。
“特别是像那达慕这样的活动要红红火火搞起来,用歌舞的海洋、乳肉的飘香、壮美的风光把天南海北的游客吸引过来,让内蒙古成为自驾游的首选地、露营游的佳选地、度假游的必选地、康养游的优选地。”王莉霞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如是表示。
“旅游是永远的朝阳产业,也是典型的消费经济,关键是把品质提起来、名气打出去、人气聚上来。”王莉霞介绍,今年,内蒙古要集中打造几个在全国叫得响、在市场立得住的景区,把最美的草原林海、沙漠瀚海、长河大湖、冰天雪地都做出产品、做成精品,创造更多文旅融合的看点、亮点、卖点,做到从东到西全域皆可游、春夏秋冬全年无淡季。
分析人士认为,用消费“拉满”市场信心的内蒙古,旅游经济必须浓墨重彩,扮演重要角色。(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